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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规定

[ 作者:基建处 |来源:基建处| 时间:2021-03-11 09:43:32 | 浏览: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各竣工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质保书”)、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以下简称“质保期”)已满的工程项目,现将办理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退还的程序及有关内容规定如下,请各监理、施工单位按本通知执行。

  一、办理的程序

  1、施工单位在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质保期满时,应按照工程项目质保书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内容及保修责任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在保修范围内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的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一周内,组织监理、业主、使用、施工单位对所报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校内具体使用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意见书》,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质量保修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质量保修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具体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4、整改完毕后,业主代表、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整改验收单》进行核实签认。

  5、施工单位持各单位盖章、签字后的《工程质量整改验收单》到基建财务科办理财务核对,财务人员根据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费用填写《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单》并确定应退还的质保金金额。施工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后,由基建财务科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单》。签认后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单》由基建财务科留存,并据此办理退还工程质保金。

  6、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须在收到建设单位通知后2日内到场查实,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问题详细报告及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施工单位拒绝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未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另行选择其它单位实施整改,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二、具体内容规定

  1、施工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的申请报告应反映具体工程项目、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及质保期满后的回访情况。

  2、校内各使用单位填写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意见书》;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填写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整改通知书》,保修内容按相关政府文件、验收标准、质量规范的规定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填写附件三:《工程质量整改验收单》;施工单位、财务人员填写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单》。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附件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意见书》(略)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整改通知书》(略)

  附件三:《工程质量整改验收单》(略)

  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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