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校区所属二级单位进行的各项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改造、修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网、设备的安装,园林绿化、道路修建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是指学校基建工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本着以抓过程监督为重点,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学校基建工程工作全过程进行参与、建议、质询、督促、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为副组长,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工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五条
督查办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基建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基建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督查办对学校基建工程履行监督职责。为便于事前监督,在进行基建工程之前要将基建工程安排通报给督查办。督查部门要派人及时参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对基建工程进行财务监督,按照程序结算。
第八条
学校基建工程由基建处(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每个项目都要有相关单位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严格履行基建工程的立项,报建情况;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验收;工程变更的签证;工程造价的概(预)结算;工程有关费用开支;工程合同的履约;基建工程其他重大管理活动。维护学校权益,严禁以基建项目谋私,保证基建工程的质优价廉。
第九条
各项基建工程都要公开招标(包含委托代理)。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禁止暗箱操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要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指定招标方式由基建处(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没有经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的学校内部组织的招标,视为直接发包。
第十条
基建工程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和因工作程序违反规定、工作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责令纠错、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1、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的;
2、实施过程中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投标单位的请吃、旅游,个人或单位接受投标单位的折扣、回扣、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4、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基建工程资金的;
6、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