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管理,保持校园的美丽和谐,防止在校园内乱搭乱建和随意施工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校园建设规划,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不得违反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二条 教育部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按照校园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列入上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校内构筑物的建设、改造、维修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但不得违反校园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房屋和构筑物的改造、装修等小型土建项目,凡涉及原有结构改变、原有功能改变、原有外立面改变,原有景观改变的情况,都必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和办公室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安全问题的,后勤管理处和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工的项目应在本规定发布后30天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未开工项目一律先审批、后开工。
第六条 凡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发生违反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与学校以往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