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校外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活动包括学生或学生团体到校外开展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社会服务和交流学习等活动。
第二条 学生校外活动地点原则上在平果县范围内,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有利于身心发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第三条学生校外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学校和各院部共同负责,各部门和有关组织相互配合。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
第四条校外活动的审批。
(一)凡学生集体到校外活动,其活动组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有教师指导。
1.班级(包括班级部分成员)组织的集体校外活动,由所在分院(部)领导审批;
2.各院部组织的校外活动,由分院(部)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学校分管领导备案;
3.各分院学生会、学生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的校外活动,由学生工作处或团委审批,报 学校分管领导备案。
4.活动地点超出平果县范围内或当天不能返回学校的校外活动,必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团委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申批。
(二)校外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举行前3个工作日提出活动方案及书面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活动方案必须有安全预案和安全承诺书,内容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目的、规模、内容、组织方式、交通工具、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及联系电话等。
(三)凡经批准参加校外活动的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在本次活动中进行严格考勤,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同时将签订好的安全承诺书报送分院(部)、学生工作处或团委备案。
(四)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学生校外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不良后果,由组织者承担。学生个人未经报告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学校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活动的安全教育。
校外活动组织者及审批部门要在活动进行前必须对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溺水、防病、交通安全、意外事件处置方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增强学生的校外活动安全意识。校外活动组织者及带队教师在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及时提醒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注意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外出乘车安全要求。
(一)禁止车辆超载,严禁乘坐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及无合格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辆。
(二)超过200公里以上的远途校外活动,不允许在超过晚上21:00后到次日凌晨6:00前发车。
(三)校外活动汽车遇到危险路段或水浸路段时,带队教师必须协助司机探明险情或路面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后方可通过。
(四)参加校外活动的所有成员必须自觉遵守乘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乘车秩序,在规定地点候车,按顺序乘车,不强行上下。
(五)参加校外活动的所有成员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等有碍乘客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第七条对参加校外活动学生的要求。
(一)必须了解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必须统一出发、统一返校,遵守外出安全纪律。
(三)在校外活动中要集体行动,若有事需离开应向带队教师说明情况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离队。
(四)校外活动中应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活动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重他人,服从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活动营地的安全要求。
(一)不允许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
(二)不允许到江、河、湖、海、泊、水库等非游泳池的地方游泳。
第九条学生集体校外活动时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公共场所负责人及活动活动审批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救治伤员,或拨打110、120、119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条各部门对校外活动学生进行安全监督,如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分院(部)领导、团委、学生工作处及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活动组织者或学生本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