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桂党高工宣〔2009〕8号文件的通知,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与整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证在灭火作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栓、消防枪头、水带、灭火沙桶、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保卫处统一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部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三、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四、 因办公场所搬迁等原因,新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交使用部门负责;原办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原使用部门交保卫处统一回收。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部门统一集中保管,装修完毕后恢复原位。
五、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部门需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六、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对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报废的,保卫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当事人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火灾中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有关责任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