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学院及时了解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和信息,增强领导和开展安全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稳定事故报告,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定期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处置结果。
二、学院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学院办公室报告,事后需整理书面材料,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安全事故起因及处置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院内发生安全事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汇报,此外,各二级学院、处、室每月必须向学院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影响安全稳定的案件、事件、纠纷的相关情况以及师生强烈反映的某些突出问题。
2.已被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处理建议、措施。
3.各学院、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总体形势。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