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行使审议、决定、评定与咨询等职权的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章程》《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指导、审议并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报告;
(六)审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项目、科研基金、教研项目、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评定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改项目、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推荐申报校外各类教研、教改项目、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学术征文作品。
(八)判定学术争议事项,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评价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提出和确定
第四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校长、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第五条 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填写《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见附件),并附有与议题相关的支撑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议题表和相关材料后,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学术事务清单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有关全体委员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和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确定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议题范围应当以会前确定的议题为准,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决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应予当场公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校长办公会请示汇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2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六章 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处理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确需公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九条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议事结果的反馈及报送
第二十条 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由秘书处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秘书处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反馈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