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科研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对科研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科研设备采购等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科研处负责做好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检查内容、工作方式及牵头单位。
第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各自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所在单位(即项目申报时所依托的二级学院、教学部、职能部门等,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监管责任,根据学校要求或本单位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和落实整改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管理规定和科研行为规范开展科研工作,并按照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要求,做好本项目组的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科研设备采购情况。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申报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真实;
(二)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理,纵向项目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项目预算调整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否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合作的公平公正性;
(四)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五)科研项目产出的成果是否存在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科研项目是否按期结题验收,归档材料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按照预算批复或任务书(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
(二)是否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是否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三)科研经费向校外转拨是否依据任务书(合同)批准的合作单位和数额,拨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四)科研劳务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列、虚报和冒领;
(五)科研差旅费、会议费是否与项目任务直接相关,报销凭据是否真实、齐全;
(六)科研间接费用、结余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资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科研设备、材料等采购是否依据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预算进行;
(二)科研设备、材料等采购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科研设备、材料等采购后是否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建账;
(四)是否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是否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基本方式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科研处连同项目所在单位组织项目组常规检查、学校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组织重点抽查、财务处实施审计监督等。
第十五条 项目常规检查。科研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要求,在科研、财务等部门指导下,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经费预算、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设备采购、项目结题、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科研项目监督检查表,撰写自查报告,提交所在单位检查和科研处复查,并根据检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抽查。学校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对科研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设备采购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或学校工作安排,按照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对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常规审计、重点抽查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等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科研项目基本信息,逐步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第二十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沟通交流科研管理和监督工作信息,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断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服务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把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对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和科研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新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beat365中文版官方网站科研项目监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