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桂科政字〔2018〕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和财政绩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有关精神,结合项目评审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专业机构、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的工作全过程管理。适用于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及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等类别项目评审(采用推荐论证制的科技计划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评审,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项目立项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条 评审活动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专业机构及其专家的评审意见,是自治区科技厅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逐步建立专业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评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审制度、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组织遴选专业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和优化评审工作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其签订协议。专业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特点及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制定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方案、指标和工作规范,按有关规定遴选评审专家,独立组织开展评审活动,按要求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对提交项的评审结果负责。专业机构定期向科技厅汇报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评审专家受专业机构委托,按照项目立项评审内容和指标等要求,独立开展项目立项评审评判,对提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专业机构制定项目分类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优化参评专家结构,在部分前沿与基础科学等领域、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等类型项目的评审活动中,逐步推选区外同行专家参评,评审专家组人数5-9人,其中区外专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牵头承担或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生产一线的专家占比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分类评审原则和科研规律,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严格按照项目指南明确的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有针对性和细化的评审指标体系及方案,准确客观评审评判项目的可行性,注重项目下设子项目及其研究内容的有机联系和系统性。基础研究类项目的评审,要针对项目围绕科学理论假设、科学探索与理论创新开展的前期研究,培养学术带头人等,制订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方案。
第十三条 各类计划项目评审基本要求。
(一)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评审要求。重点评审项目是否属于广西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或战略性产业;是否带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成果转化应用,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为广西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或战略性产业起到支撑作用。重大专项项目及子项目评审基本要求。主要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任务布局、组织方式和实施周期,以及关键或核心技术研发任务;是否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项目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二)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要求。重点评审项目是否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规律,全链条设计并一体化组织实施,其研究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是否成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撑。
(三)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评审要求。重点评审项目能否优化科技资源布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有利于集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为提高广西科技创新能力提供保障。
(四)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评审要求。重点评审项目能否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领域,按照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运用立项前后补助、创投风投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事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事业加快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要求。重点评审项目是否在科学前沿有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是否能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的科学问题、应用开发前沿关键难题;是否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广西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及人才支持或贮备。
第十四条 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各类计划应根据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其评审方案和规程要求,遴选专家参评。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专业机构对专家抽取和使用采取岗位分离。
第十五条 优化项目预算评估。其中:
对申请资助科技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采用项目技术可行性论证和预算评估分开单独进行的分离式评估方式。技术可行性论证阶段,专家组由5名技术专家组成;预算评估阶段,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和2名参加过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技术专家组成。
对申请资助科技经费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简化评审流程,采用合并式评审。专家组由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
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和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可不含财务专家,由同行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组成和实际能力。评审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申报课题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时,合理安排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和工作时间,并提前告知参评专家。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确保项目评审评判时间,以免影响评审质量。
第十八条 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和公示等相关制度。对评审专家可能影响立项评审的行为,可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与公正。
第十九条 完善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和开放共享的专家库。健全专家入库标准、遴选规范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建立健全评审全过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评审方案合理、评审规范和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正确履行项目评审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
(三)不得聘请应回避,或有信用问题限制的评审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四)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五)不得在非公开期泄露评审组织人员、专家、评审报告、专家意见及其他保密评审信息资料。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不真实反映评审机构和专家意见。
(七)不得与申报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在受委托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审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便利。
(二)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取巧和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推荐和申请者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二)不得向项目立项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三)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项目管理者、评审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审活动工作人员、申报单位和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回避事项规定如下:
(一)有上述情况者,不适于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应当回避。
(二)当事人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在评审活动中,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及其评审小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工作采取经常性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要严格控制检查总量,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 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第三方评估,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依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评审工作档案,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实施“痕迹化”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项目评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评审信用体系。实行专业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评审过程要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或永久取消其组织或参与项目评审资格。评审机构应注意对组织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责任、信用记录与问题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评审工作及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审全过程留痕迹、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的监管信息记录档案。建立评审监督信息平台,按项目受理时间分批分类公开项目评审结果,提高透明度,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运用,促进科技项目立项科学决策、管理和整体绩效提升。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问题都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是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是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终止评审委托;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致使相关项目评审结果不客观、真实,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推荐和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骗取项目立项,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周期内推荐、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确定项目评审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自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2016年9月20日印发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26号)作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