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增强教育科学研究的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教科规办函〔2017〕5号)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广西教科规划办”)负责以下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的鉴定结题工作。
(一)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和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
(三)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
(四)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委托重点课题;
(五)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
第三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委托获得授权的广西区内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按照广西教科规划办的要求,负责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日常管理和成果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
第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后,广西教科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五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六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般课题:以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申报书所预设的成果进行验收,但资助经费重点课题( A类),高校需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确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专著1部,其他单位须在省级以上(含)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参照高校的结题要求;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需在省级以上(含)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需在省级以上(含)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须提交五万字以上未发表(出版)的研究报告,及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决策咨询报告。
专项课题:按立项时课题申报书所预设的成果进行验收。
委托课题:以委托时的所要求的成果为准。
第七条 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研究成果、出版专著或发表论文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等字样。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至少为1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课题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本课题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研究成果应为立项后、研究期限内的成果,立项前的成果不得列入本课题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研究成果严禁抄袭,提倡原创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按照要求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提交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相关课题材料。
第三章 免于鉴定的条件
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二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级课题(包括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三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设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者最终研究成果的主体内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2篇核心论文或者出版专著1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全国教科规划办编发的《教育成果要报》采用的,或被《广西信息》采纳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五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达到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免于鉴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时,要说明理由,并寄送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文章的原件或复印件。受托单位须对复印件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广西教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和立项通知书规定不得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除外。
第四章 鉴定标准与方式
第十八条 对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鉴定等级及意见给出最终的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个别确需由广西教科规划办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广西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分学科设立学科专家库,由广西教科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组织鉴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能力强。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对研究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根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意见鉴定表》(下称《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并签名确认后寄交鉴定专家组组长。组长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的综合评定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下称《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签名确认后连同所有鉴定专家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直接寄交广西教科规划办或者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鉴定组织单位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最终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及鉴定等级,专家组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每位专家须在《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广西教科规划办确认后对外公布鉴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者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成果鉴定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于每年5和10月集中受理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鉴定工作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建立鉴定专家信誉制度,表彰信誉良好专家,及时淘汰信誉不良专家。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及报送结题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签字盖章确认后,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或受托单位报送鉴定材料1套。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委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及未委托管理的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委托管理的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报送受托管理单位。每套材料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要求正确填写申请书内容、注意签字盖章。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要求提供申报时填写的申请书复印件,注意签字盖章。
(三)课题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立项时广西教科规划办批复给课题组的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如无立项通知书批复则提供课题立项的通知文件的复印件。
(四)课题变更申请表,包括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名称等,注意签字盖章,如无变更则不提供。
(五)成果主件及附件:主件提交研究总报告;附件可提交书稿、著作、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结题材料中的结题报告、书稿等未发表或出版的材料需提交相似性检测报告。
(六)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将上述材料的word版全部刻录进光盘。
《结题申请书》、《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变更申请表》等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众信息网http://www.gxedu.gov.cn下载(访问路径为广西教育厅网站主页-厅内导航-教研院-规划课题管理)。除著作外,每套鉴定材料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无需成册。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2套。
第二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结题材料后进行审查及做出结题批复。鉴定组织单位批复的材料包括:《结题批复》、《结题验收专家邀请函》、《课题变更批复》、《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如材料有问题还需提供《课题结题材料问题清单》。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收到批复通知后,按要求进行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通讯鉴定要求课题负责人将《专家邀请函》(原件)、《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每位专家1份)、《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仅给组长1份)连同1份结题鉴定材料寄交给鉴定组织单位批准的每位鉴定专家,每套鉴定材料必须与此前报送给广西教科规划办或受托管理单位鉴定材料的一致。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1个月寄送广西教科规划办或受托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委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及未委托管理的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成果通过鉴定后,广西教科规划办公室出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幼儿园、中小学的结题证书由广西教育科学规直接寄给课题负责人;高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结题证书寄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送达给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成果通过鉴定后,受托单位负责于每年5和10月集中将通过鉴定的课题材料(专家鉴定意见的复印件、结题鉴定材料)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广西教科规划办出具结题证书并寄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收到后复印结题证书存档、将原件寄给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课题鉴定完成后,受托单位负责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结题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其他类型课题的材料由广西教科规划办负责归档保存。课题档案存档按照国家档案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立项通知书》复印件、《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结题申请书》原件、最终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原件、《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表》原件、变更材料原件或者变更批复复印件和1张存有结题材料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需为word格式)。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在课题实施中,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或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广西教科规划办将在每年结题通知中统一明确课题清理的范围和年份。课题被终止实施的,退回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课题被撤销的,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五条 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结题鉴定材料,受托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广西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严格把关,把关不严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受托管理资格。
第三十七条 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能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责任单位和受托管理机构,酌情减少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教科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