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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级管理细则

[ 发布者:蓝桂敏 |来源:教育厅| 时间:2021-03-08 09:51:34 | 浏览: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确定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教科规划办”)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过程管理和结题工作。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受托单位”。
 
第二章  受托单位的条件
        第三条  受托单位需有专门的课题管理部门和人员,有专门的课题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受托单位需有课题管理办公室或学术委员会,以及完备的学科专家库。
        第五条  受托单位由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正式下达委托管理授权通知书。也可由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直接指定受托单位。
 
第三章  受托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受托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审核课题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统一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七条  受托单位协助广西教科规划办管理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专项课题、委托重点课题及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代为管理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
        第八条  受托单位要经常检查、督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为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推荐优秀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九条  受托单位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直至中止研究工作的意见,报广西教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条  课题因故需要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受托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广西教科规划办批准或备案。其中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管理单位的变更,课题研究经费的调增,课题延期1年以上,课题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由的广西教科规划办审批。其他的变更事项由受托单位审批,报广西教科规划办备案。
        第十一条  受托单位负责组织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结题验收。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选择鉴定验收形式,鉴定专家一般应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结题鉴定程序、鉴定要求、报送要求、存档要求按《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因故中止或撤消的规划课题,受托单位应收集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资料上报广西教科规划办。
        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会同课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广西教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广西教科规划办组织的联合攻关课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20日前,受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广西教科规划办递交科研管理总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对于组织得当的受托单位,在后续的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立项倾斜政策,酌情增加申报指标。
        第十七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建立受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将其作为批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的重要依据。受托单位对于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不当,结题把关不严格、不配合广西教科规划办对在研课题检查的,在后续的课题申请评审时,酌情减少申报指标。对存在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违规收取费用等严重失职行为的,取消受托资格,并按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教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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