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实训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学习、工作和外来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所有拟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学院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五条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一经查实,将追究实验实训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常识。
(三)实验实训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常识。
(三)实验实训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学生: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教育环节,组织集中学习并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准入资格。
(二)教工: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环节,组织集中学习并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准入资格。
(三)其他人员(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需向实验实训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自主学习、了解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后获得准入资格。
第八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考试并经院部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教工: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环节,组织集中学习并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准入资格。
(三)其他人员(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需向实验实训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自主学习、了解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后获得准入资格。
第八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考试并经院部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